張貼日期: 2020-06-20 10:12:19 點閱:2335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6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90212941號函辦理。
二、前開退撫條例所增訂教師依相關法令規定借調至「公營事業機構」及「行政法人」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,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相關事項補充如下:
(一)適用對象:教師具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8款所定借調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,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(包括107年7月1日以後始借調留職停薪者,以及107年6月30日以前已借調留職停薪,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)。
(二)得補繳退撫基金之期間:前述適用對象所具107年7月1日前、後之借調留職停薪期間,均得依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。
(三)補繳期限:於107年7月1日以後至本函發文之日前回職復薪之教師,其補繳期限自本函發文之日起算,應於3個月內(以服務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)檢附相關證件,經由服務學校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)辦理。逾上開期限始申請者,應依規定另加計利息,又至遲應於本函發文之日起10年內補繳退撫基金,始得併計教師年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