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護理師
張貼日期: 2020-05-08 09:36:22 點閱:1139
1.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4月30日府教體字第1090144975號函辦理。
2.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: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,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。另有關學童視力複檢之診斷及治療,依衛生福立部醫事司意見,應由眼科醫師為之,視力健康檢查複診與矯治回條,不建議增列驗光所。
3.以上函文詳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