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3-03-21 09:04:45 點閱:188
主旨: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依據:
(一)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(二)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(三)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五、六章。
(四)國防部頒「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」。
(五)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(一)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1.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屆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 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2.校長四款逐召:現任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(二)緩召處理時限:
1.公 告:民國112年3月21日至民國112年4月15日。
2.宣 傳:民國112年3月21日至民國112年4月30日。
3.受理申請:民國112年4月1日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。
(三)應繳驗證件:
1.初次申請:聘書、畢業證書、教師證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及身分證等影本證件,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(實習年資得併計)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。
2.緩召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至民國112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)。
受理單位:由本校人事室主動辦理。
附 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至民國112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10月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將自動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